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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路人抛弃伤者 “故意杀人”司机获刑6年

  http://www.wx216.com   2007-03-06 11-36   人民网  

《江南时报》讯 (通讯员 荣庆 元林 记者 李志华)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被告人王宝林竟将伤者抛弃,致使伤者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3月2日,经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宝林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此前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两个女儿合计人民币2.77万元。

今年39岁的被告人王宝林系个体木工,初中文化,住海安县李堡镇丁所村七组,生有一双儿女。女儿目前已工作,但儿子在上高中,家庭负担较重。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9日傍晚,被告人王宝林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如皋返回海安,途经海安县西场镇壮志大桥南0.9公里处时,与经该地段在前方步行过公路的77岁的老太太卢某发生碰撞,致卢跌倒受伤。被告人王宝林将卢某带离现场,为逃避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途中将伤者卢某遗弃在海安县西场镇爱凌村四组胡桑田边,致卢某因头部外伤于当日死亡。次日下午,被告人王宝林准备去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与被害人的亲属就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宝林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宝林主观方面系间接故意,且系过失犯罪转化,有别于直接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处罚;犯罪后在准备去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宝林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宝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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