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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邻里纠纷命案慎用死刑

  http://www.wx216.com   2006-12-29 10-59   人民网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将如期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昨天(28日)宣告,“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原则一

婚姻家庭等案慎用死刑

最高法表示要充分运用死缓制度。凡是符合法定条件,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最高法指出,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肖扬表示:“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

■原则二

打击恶性犯罪决不手软

肖扬昨天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继续依法开展“严打”斗争,有效运用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手段,对于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肖扬强调。

避免冤错案件三举措

核准死刑要提讯被告人

最高法昨天介绍说,复核死刑案件,将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核准被告人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

【专家点评】人大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不但要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机会,还应该赋予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从而更好地保障被告人权利。

非法获得证据须被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专家点评】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公诉方向法院提交的非法证据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检验和排除。“这正是产生诸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审未开庭案件将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凡是二审法院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回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表示,目前一、二审案件证人出庭的不多,只是由公诉人当庭宣读证人证言。死刑二审案件要求开庭审理,这都会带动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的开庭审理,促进证人出庭。

■关注北京

大案要案在京审理

昨天,就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北京高院副院长王明达在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上指出,根据最高法的要求,今后还会有相当数量的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可能指定北京法院管辖。

七类贪污案不宜判缓刑

王明达指出,为防止不适当扩大使用非监禁刑,对于以下七种贪污、受贿案件,一般不宜判处缓刑。

1.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

2.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代罪行;

3.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

4.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

5.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

6.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

7.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综合本报记者 傅沙沙 新华社报道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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