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教育 | 小学 | 中学 | 拜师 | 校园 | 济困 | 艺术 | 文化 | 法制 | 体育 | 招聘 | 星座 | 博客 | 论坛
 
最高法: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图)

  http://www.wx216.com   2007-01-18 10-01   新华网  

资料图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新华网济南1月7日电(记者田雨、赵仁伟)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已经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被执行人又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

“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曹建明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不管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要一视同仁,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在广大的农村、偏远的中西部地区,诉讼当事人很多是甚至连字也不认识的农村居民。”肖扬说,“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除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
·福建福州中级法院启动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   2007-01-18
·“傍名牌”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法明确判断标准   2007-01-18
·最高法: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不是不正当竞争   2007-01-18
·最高法就不正当竞争出司法解释 明确“虚假宣传”   2007-01-18
·邱兴华妻子要求最高法重审 指控陕西省高院违法   2007-01-17
·山东青岛市中院制度化救助刑事受害人   2007-01-15
·最高法拟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2007-01-08
·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 一审受案标的额将放宽    2007-01-08
·最高法提出“司法和谐”理念 倡导和谐诉讼秩序   2007-01-07
·山西一“救人村”30年救助车祸伤者200多人    2006-12-28
热点新闻
·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聚
· 环保总局出台办法扩
· 劳保部门提醒:试用
· 中国物权立法充分体
·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
· 人大常委会会议:统
·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 物证鉴定中心获认可
· 2008年全国市县
· 物权法草案即将提请
招 商 广 告
·人大网络教育学
·欧美明星们迷恋
·新科海成就高薪
·最权威法语培训
·沪新亚药业邗江
·金世纪金典课程
·海文学校帮助你
·中国教程在线助
 
 
联系方式  –  公司介绍  –  网信招聘  –  保护隐私  –  友情链接  –  客户投诉  – 
文网文[2006]029号    京ICP证050326  
Copyright © 2004 网信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60014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050326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05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