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教育 | 小学 | 中学 | 拜师 | 校园 | 济困 | 艺术 | 文化 | 法制 | 体育 | 招聘 | 星座 | 博客 | 论坛
 
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六种情况可不予起诉

  http://www.wx216.com   2007-02-02 09-13   人民网  

记者吕冰报道,2月1日上午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符合规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指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等。

规定同时指出,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10%。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
热点新闻
·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聚
· 环保总局出台办法扩
· 劳保部门提醒:试用
· 中国物权立法充分体
·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
· 人大常委会会议:统
·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 物证鉴定中心获认可
· 2008年全国市县
· 物权法草案即将提请
招 商 广 告
·人大网络教育学
·欧美明星们迷恋
·新科海成就高薪
·最权威法语培训
·沪新亚药业邗江
·金世纪金典课程
·海文学校帮助你
·中国教程在线助
 
 
联系方式  –  公司介绍  –  网信招聘  –  保护隐私  –  友情链接  –  客户投诉  – 
文网文[2006]029号    京ICP证050326  
Copyright © 2004 网信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60014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050326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05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