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韩正市长签署的市政府第68号令———《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天(2月28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发布了《办法》的有关具体内容。焦扬介绍说,所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办法》第三条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办法》第九条将责任承担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形式,《办法》将其分为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形式;行政处理,包括“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来源: 新闻晨报 徐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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