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教育 | 小学 | 中学 | 拜师 | 校园 | 济困 | 艺术 | 文化 | 法制 | 体育 | 招聘 | 星座 | 博客 | 论坛
 
最高法拟出台相关决定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图

  http://www.wx216.com   2007-03-15 09-02   新华网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4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资料图片

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4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肖扬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山西代表团讨论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很多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和立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讨论。

“但调研和讨论的结果是大家意见也不是完全一致。”肖扬说。

他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近年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死亡赔偿金相差16万多元。

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曾递交议案,呼吁司法部门解决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差别悬殊问题。

对生命受害的救济应该包括三部分:一是因生命受害给予亲属的物质损失的补偿,即现行的死亡赔偿费。二是给予亲属因亲人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三是支付“命价”。命价是对受害人生命现象消亡的补偿,应该一律平等,不得因人而异。

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实施中,出现了许多在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广州律师周玉忠认为,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并且这种规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并于元旦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常委会对《解释》进行审查。

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主要看规则制定者是否有平等意识,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是否走民主程序,是否考虑到了广泛的民意。恶法在制订时就缺乏公平,执行时的结果自然也就不公平。“同命不同价”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在法律界都有争论,但争论的目的只有一个,如何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寻求最大的公平。(新华网 记者:高风 熊争艳 )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
·最高法院拟出台相关决定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2007-03-15
·最高法:对贪官法院将依法适用死刑(图)   2007-03-14
·最高法:承诺不判处死刑是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 图   2007-03-14
·最高法:对贪官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   2007-03-14
·最高法:承诺不判处死刑是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   2007-03-13
·最高法:民告官案原告30%胜诉   2007-03-09
·最高法:审判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2007-03-09
·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案件诉讼费将大幅减少   2007-03-08
·最高法:要扩大诉讼调解案件范围   2007-03-07
·最高法监察室主任赴上海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2007-02-26
热点新闻
·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聚
· 环保总局出台办法扩
· 劳保部门提醒:试用
· 中国物权立法充分体
·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
· 人大常委会会议:统
·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 物证鉴定中心获认可
· 2008年全国市县
· 物权法草案即将提请
招 商 广 告
·人大网络教育学
·欧美明星们迷恋
·新科海成就高薪
·最权威法语培训
·沪新亚药业邗江
·金世纪金典课程
·海文学校帮助你
·中国教程在线助
 
 
联系方式  –  公司介绍  –  网信招聘  –  保护隐私  –  友情链接  –  客户投诉  – 
文网文[2006]029号    京ICP证050326  
Copyright © 2004 网信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60014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050326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05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