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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大学生不服开除决定 状告北京市教委终审败诉

  http://www.wx216.com   2007-08-21 08-25   新华网  

北京某大学学生张英(化名)因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找人替考,被学校予以除名。为此,张英将市教委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张英存在“由他人代替考试的作弊行为”,学校作出开除其学籍的决定并无不妥,市教委依法作出维持学校处分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并无不当,据此法院
终审判决驳回了张英要求撤销市教委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9日,在北京某大学组织的大学英语第二次补考时,张英未参加考试,有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的行为,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此后,学校填写《考场作弊记录》,认定张英属于找人替考的行为,张英在该单上签字予以确认。

2006年6月12日,张英书写《关于我英语补考替考的情况说明》及《关于我对英语补考替考的认识》,在上述两份材料中,其承认同意由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并表示承认错误。

2006年6月13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张英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向张英送达了《关于给予张英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张英不服,向学校进行申诉,请求复查,2006年6月27日,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张英不服,于2006年7月12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2006年9月7日,市教委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维持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张英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张英认为,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替考”的解释认为,替考分为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替考是由被替考人与替考人预先合谋而采取的作弊行为,性质要比单人作弊严重,因此方被列入开除学籍的情形。而事发当天张英与替考人根本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英与替考人之间存在“预先合谋”,因此市教委认定存在他人代替张英参加考试的行为,并维持学校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张英还表示,学校的考试条例规定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两种处理方式,学校对其处理最重也应该是勒令退学而不是开除学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张英因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向市教委提出申诉,市教委有权对其依法进行处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张英于2006年6月9日在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第二次补考时,存在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学生存在由他人代替考试的作弊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考试成绩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并杜绝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因此只要确实存在本人未参加考试而由他人代替且本人明知的事实,即可认定存在“由他人代替考试的作弊行为”,本人与替考者彼此认识或者考前彼此存在共谋行为,并非该条适用的必要条件。

同时,法院认为,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确规定有“勒令退学”的处理方式,其第六十七条同时规定,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张英所在学校现行的《考试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请人代替考试和代人考试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但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并未将“勒令退学”规定为一种纪律处分方式,并在第六十九条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该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因此张英主张适用已经被废除的“勒令退学”的处理方式,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英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无不妥。在张英向市教委提出申诉后,市教委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所出维持决定并无不当。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张英要求撤销市教委维持决定的诉讼请求。作者: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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