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29日电(记者朱立毅)由于一家房产公司准备建造的12层高楼将影响自己住宅的采光,浙江湖州的一位住户与房产公司协商后签订了一份采光赔偿协议。不料几个月后,房产公司决定将12层的高楼降至9层,此时的采光赔偿款还能兑现吗?
湖州市民曹某是当地海锦花园三楼的住户,2003年2月,湖州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备建造一幢12层的高楼,这将对曹某的住宅采光造成影响,而且这幢高楼的南北向距离没有满足当地规划要求的间距标准。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张某同意房产公司按照设计的布局方案施工,但房产公司需一次性支付采光赔偿款15.5万余元。
不料几个月后,房产公司将原设计为12层的高楼降至9层,经过测算,这幢9层的楼房与曹某所在住宅楼的间距符合要求,房产公司由此要求解除与曹某签订的采光赔偿协议。
房产公司认为,自己与曹某签订的这份协议是在楼房建成12层的条件下签署的,因为12层的高楼确实将对曹某的住宅采光造成影响。但赔偿是以损害为前提的,现在这幢楼已改为9层,客观基础变更,间距已经符合规划要求,因此已不再需要赔偿。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曹某的起诉书后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曹某和房产公司已通过协议,把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协议书上没有约定建12层高楼是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此外曹某一直都同意房产公司按照设计的布局方案施工,因此采光赔偿协议生效。
法院还认为,协议书中没有约定采光赔偿款的支付时间,曹某有权随时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因此房产公司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曹某15.5万余元的采光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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